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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将享受一体化医保

     本报讯(记者 吴志坚)从明年 1 月1 日起,我市将施行《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届时,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都可申请参加基本医保。其中,参保人缴费设A、B 档次,不同档次享受不同待遇。参保人可享受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23 万元。此外,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二级以上)人员等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由政府按B 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其中个人缴费设A、B 档次,A 档每人每年50 元,B 档每人每年120 元,参保家庭可据自身实际选择,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每年10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为城乡居民次年医保年度缴费期。农村居民缴费由村委会负责;城镇居民可向当地居委会统一登记造册,缴纳医保费;在校学生缴费可由学校统一负责。此外,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二级以上)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及低收入重病患者,其个人缴费由政府按B 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参保人实行定点就医制度。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市内一级医院 250 元、二级医院350 元、三级医院 500 元,市外医院1000 元。A档支付比例为:市内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市外医院50%,非定点医疗机构40%;B 档为:市内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市外医院 60%,非定点医疗机构45%。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按A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18 万元;按B 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23万元。

     此外,我市将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可在经审核确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就近原则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定点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按50%比例报销(其中一般诊疗费按70%的比例报销)。据悉,该《办法》明年1 月1 日起施行,旨在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届时,《河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河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等文件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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