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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提拔“带病”官员

     不得提拔“带病”官员

     新《条例》对于干部考察明确提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同时,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题被免职的官员,新《条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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