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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招标结果被视为无效 小区物业去留上演拉锯战

 

近段时间,市区建设大道长城世纪华府小区物业管理与业委会、部分业主之间的“拉锯战”进入白热化阶段: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业委会通过公告通知业主,招标聘请新物业准备接管服务工作;老物业公司虽合同期届满,却以住建局的一纸发文为由拒不退出,与之形成对峙。

这场纠纷是如何产生的?又将以何种形式收场?

合同到期,业委会聘新物业

时间回溯到今年4 月份。当时,长城世纪华府与市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百佳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还有两个月(即6 月份)到期,小区业委会向百佳公司就是否续约提出交涉,但未能得到明确答复。鉴此,业委会代表申请启动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程序,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同时向百佳公司等几家公司发出竞标邀请。业委会代表黄先生告诉记者,业主与物业公司在2012 年6 月25 日签订合同,期限两年,到期前,物业公司理应与业主提前协商是否续约。由于未得到答复,他们只能重选物业公司入驻。

经过一番筹备后,6 月20 日,竞标在小区业委会会议室举行,经过竞标与部分业主投票,最终深圳一家物业公司以第一名成绩中标,而百佳公司因位居第二名未能中标。之后,业委会通过书面形式,将评标结果以公告形式告知小区业主。3 天公示期后,6 月 26 日,业委会接到市住建局电话,被告知立即停止招投标的后续工作,同时在次日收到该单位来函。

值得一提的是,据业委会介绍,竞标前,业委会曾向市住建局、东埔街道办、居委会等发函,请求对竞标工作进行监督,但整个招标过程中,除了居委会代表参加竞标监督外,其他相关组织和部门,均未对业委会的请求以及该项工作作出任何意见反馈。

住建部门称招投标结果无效

市住建局向业委会发出的招投标结果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对此,市住建局房管科一名杨姓负责人表示,在竞标前,该局多次接到业主来访投诉,反映选聘物业公司过程存在违规情况。该负责人介绍,经过了解,该小区在招标前并无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选聘新物业入驻,仅召开业委会会议、以投票形式决定,这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与建筑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因此市住建局将该小区招标结果视为无效,要求其停止后续工作。

采访中,该负责人也透露,发函通知后,小区业委会部分代表持不同意见,多次上门要求对该投标结果给予合法化,期间情绪激动。另外,该科室还向记者提供相关证明,并表示目前该业委会最新名单并未备案。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百佳公司,一名王姓负责人表示,竞标后,他曾与业委会代表就“物业办公室与用品折价卖给新物业公司”、“解决物业公司在该小区人员问题”等提出协商,不过市住建局表示招标结果无效,他们只能继续接管小区管理,“合同到期后,(与业委会)电话也沟通过,我们只能继续留守在小区。”百佳公司据此未撤离小区,与业委会代表“结下梁子”,双方拉锯战持续两个多月,这也让该公司吃了不少苦头,“现在有业主也不缴物业费了,欠了钱。”该负责人说。

“一地鸡毛”如何收场?

被告知停止该项工作后,小区业委会在7 月15 日至27 日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小区869 户业主递送关于选聘深圳某公司接管小区的意见征求书。“除了232 户无法送达外,剩余637 户业主中有592 户同意。”业委会代表黄先生说,“这是得到业主支持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在围绕最大限度保障业主知情权,让业主自由表达意愿。”

对于市住建局所提出的“未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代表认为,怎样才算召开了“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实质意义在于:充分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当得知市住建局以此为理由否定招标结果时,业委会还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可却得不到认可。

选聘新物业前是否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事后以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是否有效?对此,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景表示,按相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才算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

李景还表示,“招投标程序确实违反了行政法规,住建局是有权责令业委会改正”,不过,业委会事后补齐了征求业主投票的手续即可。另外,选聘物业企业不一定要招投标,这是业主的自治行为,不同于政府采购行为。

目前,业委会已向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报记者 吴奕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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