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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有新办法

 

本报讯 记者 朱冀  近日,我市公布新的《河源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办法》明确,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及优抚对象给予临时价格补贴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价格调节基金并非新鲜事物。在2011 年我市就出台实施了《河源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于规范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稳定。新《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采取由政府向社会征收方式,在房地产交易、城市(县城以上)供水、燃油动力汽车、发电企业、矿产资源开采业及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中征收。同时,基金征集会根据价格调节规模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征集项目和标准作出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提出,在以下情况中可以使用到价格调节基金: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及优抚对象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经营企业因执行低价格政策造成的亏损,给予适当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和安定民生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此外,《办法》还规定,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对于未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缓缴或减免期限届满后未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以及其他拒不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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