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解读
一、《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解读
1、新版《条例》是促进无线电业务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无线电频率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稀缺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无线电技术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老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一)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等国家战略决策部署的实施,智能制造、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无线电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通信、交通、航天、广播等重点用频领域,频谱资源日趋紧张;
(二)一些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非法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私设无线电台,特别是利用“伪基站”、“黑广播”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合法电台的使用造成有害干扰,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而且还直接威胁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老的条例自1993年颁布施行以来,国家陆续制定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特别是本届政府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需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为合法利用无线电频率提供方便。
新版《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随着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特别是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三网融合等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推进,以及多个国家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紧张。为此,修订后的条例强调频谱资源的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减少闲置和浪费,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更好地推动各项无线电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2、新版《条例》具有的主要特点。
新版《条例》首先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无线电有害干扰防控和资源有效开发利用两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再就是坚持统分结合,实行科学管理,根据多年来无线电管理的实践经验,在明确无线电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适当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在守住维护无线电波秩序这一底线的前提下,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为无线电技术合法开发应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新版《条例》与旧版比较,具有以下显著的四个特点:
一是“全”。这次《条例》修订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决策部署,围绕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主要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版《条例》的框架结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条例》的十章整合为九章,并且对原《条例》的全部条款都作出了修改,条文数量比原《条例》多了70%,由原来的49条扩充到85条。新版《条例》重点围绕频率、台站、设备、秩序等四大核心问题,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和技术发展的需要,调整了主要管理制度,使相关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本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信部结合无线电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新修订的《条例》集中反映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如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等审批项目,下放了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也优化了审批程序,规范了审批条件和流程,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范围。对于业余电台用频、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众多的频率、台站和设备,明确取消了相关审批要求,给市场主体松绑,释放企业发展活力,鼓励技术创新。
三是“增”。根据无线电管理中的新问题、新要求,新版《条例》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为无线电管理“工具箱”充实了很多新工具。例如,明确了公众移动通信等商用频率的招标、拍卖等市场化配置机制,新设了闲置频率的收回制度、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和维修管理制度、边境地区频率协调制度,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填补了无线电管理法律制度空白。
四是“严”。从多年来查处“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案件的实践来看,原《条例》的震慑效应、处罚力度远远不够。新版《条例》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将擅自设置使用电台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了50万元;对于擅自设置、使用电台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新版《条例》要求暂扣设备、查封电台、实施技术阻断,提高了违法的成本。另外,去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门槛,并增设了加重情节的量刑档次,将最高刑罚提高到了7年有期徒刑。新版《条例》将与《刑法修正案(九)》相互衔接、呼应,加大对无线电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电波秩序。
新版《条例》的编制更加科学严禁,着重强调细化无线电频率资源、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波秩序维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无线电业务安全。
一是明确了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义务,要求使用者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三是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申请型号核准;销售应当办理备案。
四是强化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在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
五是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对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消除。
六是强化监管查处手段,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或者降低功率等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可以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暂停发射。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9月1日实施)的解读
1、立法的必要性。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作为各种无线电技术应用的基础和前提,在构建信息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实现资源的有效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使用无线电频率采取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为进一步做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亟需制定《办法》。一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提供了法律依据,围绕贯彻落实《条例》,亟需制定《办法》明确相关的细则。如无线电频谱作为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与使用土地需要土地使用证,开采矿产需要采矿许可证一样,使用频率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凭证,《条例》规定了使用频率许可要发放频率使用许可证。为落实《条例》,需明确颁发的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包含哪些内容、样式如何确定等。再如《条例》规定达不到使用率要求可收回频率,下一步如何评估使用率、对不同业务如何区别对待等问题,需要制定《办法》予以明确。二是规范频率使用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需要。《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有必要制定《办法》,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审查要求、审查时限等事项予以明确,严格依法行政,做到许可工作的公开透明、高效便民。三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利益的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明确相对人申请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具体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取得许可后频率转让、延期等事项,一方面为相对人办理许可提供明确的指引,另一方面可以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审批工作有相应的预期,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确定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事项,即:当事人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活动。同时,《办法》也对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二)完善了申请和审批程序。《办法》在《条例》规定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和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相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办理许可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频率申请、申请人基本情况、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法使用频率的承诺书等。二是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及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三是明确了审查的延长期限及除外期限。无线电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或者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四是明确了许可期限。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于《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无线电管理机构未明确使用许可期限的,如使用时间已超过10年且需要继续使用的,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三)明确了许可证的内容。《办法》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正文、特别规定事项、许可证使用须知、频率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组成。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项。对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试验使用无线电频率等特殊情形,可以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与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四)规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办法》明确了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使用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拟变更许可证所载事项或者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是明确了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如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交转让协议,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三是规范干扰投诉及处理。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五)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办法》加强了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管理。一是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组织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使用效率等进行检查。二是建立了年度报告制度。使用人应当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情况等。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三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条例》有关规定,细化了撤销、注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情形。对于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频率使用人取得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等情形,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对于许可期限届满未书面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内终止使用频率,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等情形,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
(六)明确了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办法》有关制度得以落实,在《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办法》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违反许可证要求使用无线电频率、伪造冒用许可证以及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我市近年打击黑广播伪基站的典型案例:
1、2016年5月17日,市区监测到一频率为94.8Mhz的语音信号,信号播发内容为假冒伪劣性药广告。在对该信号进行监测定位,通过接收信号特征分析及移动监测车交叉定位,定位信号发射源放置在市区一高层住宅小区楼顶。市经信局联合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对该黑广播进行了查处。
2、2017年1月10日,河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河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河源市公安局再次出击,迅速查处窝藏在市区万隆城高层公寓楼里的非法黑广播。执法现场查封非法广播发射机、发射天线及非法电子设备一批。
3、2015年9月,市区中山大道路段基站发生大规模的通信故障,直接导致周边手机用户出现无信号、掉话及被强行推送大量非法信息等情况。市经信局接报此情况,出动无线电移动监测车,经过两天的信号分析与排查,在中山大道某大型商业中心停车场发现该非法信号源。
经技术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设置通信基站案件,俗称伪基站。通过私设的非法通信基站,干扰正常移动基站频率信号,窃取该基站使用用户信息,强行向手机客户端推送信息。该案案犯和平人黄某被当初抓获,经司法机关审理,黄某因私设伪基站,发送******非法信息,被判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处有期徒刑18个月。
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称之为黑广播;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称之为伪基站;设置黑广播与伪基站非法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适用下列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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