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市区养鸡最高可罚千元
我市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杨容 昨日,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局获悉,《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市政府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据介绍,《办法》有6章,共计62条,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与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履行的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标准、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覆盖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全部区域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诸多方面,体现了“管好城市,人人有责”的意识,进一步完善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市容环境与群众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责任人对发生在责任区内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补救。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45条对广受争议的饲养宠物、家禽家畜行为作了规定: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休息。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放宠物,对宠物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遛狗应当束带牵引。
而《办法》第58条对违反了第45条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方式: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逾期未处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宠物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粪便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据悉,该类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处理。
此外,临时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的经营者或举办单位没有及时清理垃圾,遗留废弃物的,逾期未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建筑工地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沿途泄露、遗撒和飞扬,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而又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自2015年9月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已于2017年制定了第一部程序性规章——《河源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而此次发布的《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是我市第二部政府规章,也是我市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揭开了河源市地方治理“法治同轨”的崭新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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