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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种情形依法追究责任

本报讯 记者 刘曦 日前,我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等,为随意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上了“紧箍咒”。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明确了四种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不过,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以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指出,违法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坚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我市从去年起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今年起,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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