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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到2021年力争创建5个以上国家A 级乡村旅游景区

本报讯 记者 刘曦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加快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获悉,我市将加快促进我市乡村旅游发展,到2021年力争创建5个以上国家A级乡村旅游景区,同时我市将对乡村旅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打造精品民宿和农家乐

《意见》将于2019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意见》提出,我市将以乡村振兴为战略,以全域旅游为统领,以打造乡村旅游示范点为重点,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丰富旅游产品业态,推动全市乡村旅游上档升级,把乡村旅游培育成我市旅游产业的重要增长极和特色品牌。到2021年,力争创建5个以上国家A级乡村旅游景区,10个以上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培育3个以上省级风情旅游小镇,培育6个以上特色旅游小镇,打造一批精品民宿和农家乐,开发一批农副业旅游商品。全市乡村旅游年接待量达2500万以上人次,实现旅游收入达120亿元以上。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为农村地区提供3万个以上直接就业岗位,带动社会相关就业15万人以上。

我市将强化规划引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打造乡村旅游精品,完善乡村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加强乡村旅游宣传推广,加强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意见》要求,各县(区)要依托当地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按照“一村一品”原则,开发不同类型多样化的乡村旅游产品,满足不同层次旅游市场的需求。鼓励农村、农民盘活农村农房、农田等各类资源,活化利用古驿道资源,积极发展休闲度假、养生养老、文化创意、农耕体验、运动健康房车营地、露营基地、游学体验等新业态,提升发展农业观光、文化体验、民俗风情、特色餐饮、科普教育等传统乡村旅游产品层次。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在推动乡村旅游发展上,我市将加大政策扶持,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实行税费优惠、用地扶持、加大金融支持和品牌创建支持力度,扩大我市乡村旅游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品质。

特别在税费优惠上,我市将对乡村旅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月份起5至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用于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从事乡村旅游的小型微利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大学生创业从事乡村旅游的企业或个人,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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