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郑婷影 通讯员 蓝文康 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据了解,《决定》按行政区划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分为15、25、30、40、50元/平方米五档,其中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源城区50元/平方米,紫金县、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东源县30元/平方米。
此外,《决定》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决定》实施后,对调节我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耕地管理保护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它不是一个新税种,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2月进行了修订。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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