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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 为困难群众筑起医保第二道防线

本报讯 记者 杨容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关于统一全市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的通知》等要求,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社区门诊和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予以全额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在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10万元内),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00元。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相应报销比例后予以救助。

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外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门诊和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为80%。二次医疗救助比例按照《河源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河民〔2018〕92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10万元内),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50元。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

据介绍,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以最大程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而实施的民生工程。市医疗保障局自成立后,积极与市民政局对接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压力,为困难群众筑起医疗保障的第二道防线。

新闻1+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调

本报讯 记者 杨容 近日,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及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公布2020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已于6月20日通过了公示,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从公布的标准来看,我市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均有所上调。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7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退休职工(不含财政统发人员)及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调整为3597元,上限调整为17985元;财政统发人员(含退休)月缴费工资基数为5995元。均有所上升,三者上调幅度分别为150元、750元、250元。

此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2019社保年度的月缴费工资基数5745元调整为5995元,上升25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缴费标准,由月缴费工资基数3447元调整为3597元,上升150元。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与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样,也从月缴费工资基数3447调整为35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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