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孽缘

作者:谢雄鹰

第二十八章法决雌雄(三)

这回,他们把话谈崩了。眼看再没有回旋的余地,谢继心不再抱任何幻想,头也不回地急着赶回了深圳,连澡也没洗,衣服也没脱,倒头便睡。可是,事情就是这么奇怪,当你到了要睡的时候,你往往睡不着,而当你没时间或没到睡觉的时间,你却昏昏欲睡。他现在的情况,正是这样,不睡欲睡,欲睡不能。没法,他只好欲睡时睡下去,不想睡时坐起来,睡下坐起,坐起睡下,反反复复,复复反反,终究无果,未能入眠。他百无聊赖,便坐在床前,随手打开摆在台上的电脑,漫不经心地浏览起娱乐新闻来。往常,他是从来不看娱乐新闻的。他觉得,所谓的娱乐新闻,大多不严肃,有些甚至趣味低下,看多了,会污染耳目,污染心灵,所以主观地抗拒,几乎不看。要看,就看些严肃的新闻,尤其喜欢看些经济新闻,因为他是搞经济的,多看些经济新闻,能捕捉经济信息,把握经济脉搏,对搞活经济、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有利。可是,那天晚上,他几乎没有这种心思,便想看点娱乐新闻,以缓解一下自己的心情。一打开电脑,第一篇帖子便映入了他的眼帘:“有个妓女被抓,警察训问:‘为何要卖身?’妓女含泪无奈地诉说道:‘时间短,来钱快,既不贪污,也不腐败。你说我在卖,可身体虽卖灵魂在,哎,哎,哎,怎么能说这是卖?’警察大声训斥:‘胡扯,你可知罪?’妓女辩解道:‘我不靠谁,一张小床就上岗;应了改革和开放,赚点小钱把家养,何罪该当?’警察再次训斥:‘放肆,你这是在污染、毒化社会风气!’妓女又辩解道:‘无噪音,无污染,利用缝隙求发展;不生女,不生男,不给国家添麻烦,何为污染?’警察发火了:‘你知道这样做会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吗?’妓女也发火了,掀起裙子反问警察:‘这东西是公安局的吗?是你的吗?是国有资产吗?怎叫破坏国家安定团结?我就不明白,我自己的东西让别人用用也有错!’警察无奈,只好把妓女放了。”这篇帖子,虽然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现实,对不良的社会风气也有一定的批判意义,但严格说来,所站的角度是不够严肃的,有点对现实不满的宣泄以及渲染邪淫的味道。要是在往常,谢继心是绝对不看这样的帖子的。但是今天,他的心情实在是太坏了,他也没考虑这内容健康不健康,糊里糊涂、漫无目的地就看了。看完后,他才觉得有点不妥当,倏地,大脑上的某根神经似乎跳动了一下,触及了一下,反倒不自觉、甚至神经质地幻觉到自己,难道也充当了嫖客的角色?一闪念过后,他突然又痛骂自己是混蛋,怎会产生这样荒唐混账的念头!他明明知道游凤媚不是妓女,自己不是嫖客,怎可与网上流传的娱乐新闻诸如招妓嫖娼等风流韵事混为一谈?再怎样自己也不至于下作到如此卑微低贱的地步吧?而且,就自己的素质与品格而言,可以毫不夸张、甚至可以大言不惭地说,自己算得上是品格高尚之人,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场合,都不可能干出如此下贱的事情来。想到这些,他便感到一丝丝的安慰,方慢慢消除自己因与游凤媚的事受到党纪处分带来的负面效应引起的心理阴影,尤其是消除自己与游凤媚的事而招致社会产生是生活作风不好的误判。尽管在一定层面上这种负效应无法彻底消除,但客观因素的存在人们是不能视而不见的。就算视而不见,这也已经是很无奈的事了。

这就不能不怪谢开花!不是谢开花做出这种绝义之举,就不可能造成他谢继心这样的局面。想到这些,想到这个狼狈局面,想到这个悲剧结局,谢继心觉得很难原谅谢开花,尽管她也是一个悲剧角色。于是,一种必须离婚的念头在他的潜意识中更加坚挺、更加根深蒂固起来。于是,他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书:

起诉状

原告:谢继心,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源平县尚平地人,干部,深圳市风华工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住罗湖区人民路1088号,联系电话:3338888。

被告:谢开花,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源平县尚平地人,干部,省直办公厅科长,住广州市梅花村111幢11楼1111房,联系电话:8883333。

请求:判决离婚。

事由:我与被告谢开花是1994年5月1日结婚的。因我们两家是患难之交,双方父母在我们还没有出生之前,就订立了《约法三章》:

1.若双方生的都是儿子,则结拜为兄弟;2.若双方生的都是女儿,则结拜为姐妹;3.分别生男、生女,则结为夫妻,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虽然我们青梅竹马,但由于父母早有酌定,指腹为婚,我们长大后,婚姻由父母一手包办,完全扼杀了我们自己的意志,使得彼此极为叛逆,尤其是女方极度叛逆。导致结婚后夫妻感情颇为冷淡,令男方产生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最终导致无能。结婚四年来无法过夫妻生活,女方至今仍保持处女之身。事实上,我们的婚姻既是封建礼教的婚姻,又是名存实亡的婚姻,从结婚的第一天起,就不具有婚姻的真实意义。我们虽有婚姻基础,却没有任何婚姻感情。因此,我们的婚姻注定就是一出悲剧。根据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第二章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我们的婚姻事实上属非法婚姻。目前,我们既没有共同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原告曾向被告要求协议离婚,但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条文以及程序作出判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谢继心

1998年10月14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一份。

市人民法院收到谢继心的起诉书后,很快受理立案,并确定不日将进行法庭调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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