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孽缘

作者:谢雄鹰

第二十八章法决雌雄(四)

因为双方觉得案情并不复杂,彼此确定不请辩护律师。

谢继心之所以不请辩护律师,是觉得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确凿,法理依据非常充足,自个儿就熟记能详,就算睡着了,也能倒背如流,说之清清楚楚,因此,于他来说,请律师无异于多此一举,只是多出点冤枉的律师费罢了;谢开花之所以不请律师,其想法与动机则与谢继心大相径庭,是彻底的背道而驰,因为她心里不服,心理不平衡,甚至很逆反,很想不通,当初我不想嫁给你,你想得要命,如今我嫁给你了,你倒要把我“休”了,难道我是半夜尿壶,要拉尿时随手掂来,拉完尿后随手丢开?况且是你谢继心先背叛我,越轨偷情的老账还没有跟你清算,倒又捣鼓起新的名堂来,大摆离婚的迷魂阵,岂能让你轻易阴谋得逞?我偏不同意,看你谢继心还怎么风流快活?怀着各自的心理,彼此便确定皆不请律师。

开庭日,根据法庭调查程序,法官分别询问了原告、被告各自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身份、工作单位、职务、住地以及联系电话、方式等,然后由原告谢继心诵读了起诉状。起诉状诵读完毕,法官转问谢开花:

“被告,起诉的要求以及与你离婚的事实、理由你都听清楚了?”

谢开花答:

“听清楚了。”

法官:

“你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充足?”

谢开花:

“事实基本属实,但也有部分出入;理由基本充足,但也有不足。”

法官:

“请说。”

谢开花:

“譬如原告把不能过夫妻生活的全部责任推于我,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我一向承认,原告是一个很优秀的男人,但优秀的男人却不一定是我所喜欢并接受的男人。原告正是这样一种男人,他很优秀,却不是我心目中喜欢的男人。与他在一起,我找不到这种感觉。当双方家长硬要把我们捆绑在一起的时候,我们无力反抗。我们试图反抗过,但无奈。因为双方家长以死威胁,我们只好屈从。尽管我们的婚姻是不自愿的,但客观上已造成了事实,我曾主动配合过他,也曾彻底地袒露过给他,但是他不能,他无能,他进行不了,这能怨我吗?怪我吗?是我的责任吗?所以,就这一点上,我以为是不符合事实的。至于其要求判决离婚的理由,我以为既充分也不充分。所谓充分,我们四年的确无法过夫妻生活,无法过夫妻生活,则做夫妻的意义就大打了折扣。从这一点上说,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是充足的。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原告的观点又似乎不成立,至少是不充分。因为原告说的无法过夫妻生活,是原告的无能,不是我的无能,也不是我不给他过夫妻生活,而是给他他过不了,就算是心理因素造成的,也是他的心理因素造成的,而不是我的心理因素造成的。所以,我以为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并不充分!”

法官转向谢继心问:

“原告,你有何说法?”

谢继心答:

“被告陈述虽然不是所有皆无中生有或空穴来风,但她忽视了基本前因。在我一心向着她时,她是反复拒绝我的,拒绝多了,便造成了我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最终导致失去信心乃至无法正常进行夫妻生活而形成无能。就是说,在她身上,我成为一个性无能者,完全是由于她对我的冷落、无视、抗拒而形成的,责任完全在于她。我之所以这样说,是有依据的。一是有医学依据。我曾经到医院检查过,我的无能,是否阳痿了,是否生殖器官产生了器质性病变,结果,答案是否定的。经鉴定:一切正常。二是有实践依据。坦白地说,也没必要隐瞒,因为事实上我和游凤媚的事已经公开化了,完全没必要隐瞒,就是说,我和她在一起,一切都正常,只要一接触,就能产生正常的反应,就能履行男女方面的事。而跟谢开花在一起,就无法产生这样的反应,也无法进行这样的过程。所以,对于被告的陈述,既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总体上说,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她那一方,因此,主要责任,必须由她负。”

法官:

“被告,你对原告的陈述有何意见?”

谢开花:

“彼此都有一定的道理,我们都是有文化之人,都不想死搅蛮缠。但是,纵使理由有一千条、一万条,在婚姻之内与另外的女人发生性关系,就十万个没道理。这里边不仅涉及到传统道德,而且触及到纪律和法律。在这样的背景下,原告起诉要与我离婚,我是不能接受的。这样,就会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让法律在违法者面前显得苍白与无力,为违法者逍遥法外留下了一个逍遥的空间,这是得不偿失的。请法官慎重判决!”

谢继心:

“法官先生,我以为,被告的说法,并不是一种真心诚意的说法,而是出于一种报复的心理。她不同意离婚,是因为她没有好日子过,也不想让我过上好日子,她得不到的,也不想让别人得到。这是一种极其狭隘、自私的心理。正是由于她的狭隘和自私,我们才导致了今天这样的局面,才产生了今天这样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上内容,有多项符合我们的离婚要求,其中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三款之(一)(四)(五)项,皆符合我们的离婚要求。据此,我以为我的离婚诉讼要求正确,理由充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谢开花:

“我反对!法官先生,我不是稀罕原告的什么,原告也不是什么国宝,不值得我稀罕!我只是觉得,原告首先违背了道德、良心,甚至触犯了党纪、国法,如果让这样的人阴谋得逞,那简直就是视法纪为儿戏,践踏法律的尊严。事实上,他的违法、违纪行为已构成了事实。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经对他作了党内警告的处分。我这里有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对他作出处分的决定书,此为铁证,并非是造谣中伤的。所以,请法官先生慎重判决,至少目前不宜判决,目前判决是不合时宜的!”

谢继心:

“我反对!法官先生,被告如此之说,是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婚姻法》规定,分居满两年的则可判决离婚,我们分居四年了,还不可离婚?感情破裂的,可判决离婚,我们连夫妻生活都过不了,算不算感情破裂?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我承认,因与谢开花感情破裂,已与游凤媚同居,属不属准予离婚范畴?我承认,在婚内与她人发生性关系,有违反传统道德及违反党的纪律的嫌疑,但这与法律判决并不矛盾。故,依法作出判决,是符合法律要求与规范的。”

谢开花:

“法官先生,谢继心是有妇之夫,竟厚颜无耻,与她人同居,情形特别,难道也准予离婚?”

谢继心:

“法官先生,我之所以与游凤媚同居,都是被告一手造成的,是她把我推向与游凤媚同居的边沿,没有她的无情,没有她的冷落,我们是不可能走到今天这样的地步的。因此,我对被告的胡搅蛮缠表示抗议!法官先生应视其反对无效!”

谢开花:

“法官先生,原告才是胡搅蛮缠,既不得理,又不饶人,这是典型的无理取闹,视他反对无效才是!”

主审法官看着原告、被告互不相让,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久久争持不下,只得征询陪审团的意见。陪审团认为,从原告诉讼的情由来看,判决准予离婚,是合理合法的,就算被告提出的理由也有一定的依据,但依然不影响“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条款的判决。因此,判决谢继心与谢开花准予离婚,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但鉴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规定,那么,在判决离婚之前法庭则应做调解工作。因此建议暂时休庭,经过调解无效之后,再行开庭审判。于是,主审法官拍拍惊堂木,宣布暂时休庭,待经过调解工作后再行开庭审判。

这样,一场法庭之内的唇枪舌剑方停息下来。可是,道与德,情与法,依旧两军对垒,死守顽坚,势均力敌,誓欲争雄,终究无果,顽强地战斗着,厮杀着,雌雄未决,雌雄难决……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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