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 全力以赴保障群众健康
本报讯 记者 高雅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近日联合转发国家、省有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落实新冠感染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政策和新冠感染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政策,畅通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据悉,此类医疗保障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为保障新冠感染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我市新冠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实施全额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即: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我市新冠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含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同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即:从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提高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感染的医保报销水平,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不设起付线及年度限额,按70%报销比例支付,其余由参保患者负担,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居民、职工参保人不需选定就诊定点医院。
此外,为保障新冠感染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推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明确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报销标准。参保新冠感染者在具备“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首诊医疗服务,按照我市线下新冠门急诊保障政策报销。新冠相关政策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即我市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
热点图片
- 头条新闻
- 新闻推荐
最新专题
- 酷暑时节,下水游泳戏水的人增多,也到了溺水伤亡事件易发高发季节。近日,记者走访发现,虽然市区河湖周边基本立有警示牌,但不少公开的危险水域仍有野泳者的身影。为严防溺水事故发生,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