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引发驴友死亡 一审判7被告共同赔偿24万
单位职工相约自助游,郊游途中,一驴友因船翻溺水身亡,该驴友家属将其他8名驴友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金、小孩抚养费等共计40余万元。近日,咸丰县法院一审判令7被告共同赔付原告24万余元。
2008年7月11日上午8时51分,被告兰某在县疾病控制中心的qq群内留言,内容为:“明天去郊游,费用责任自负,要去的举手啊!”
7月12日早晨6时,兰便到客运站联系了一辆目的地为小河电站的公交车,8时10分,参加郊游的人员自发到车站上车,共计28人,其中23位成年人,5位小孩。被告陈某及其女儿自行驾乘摩托车前往。11时30分左右,全部人员到达河边,因小河电站发电河水较大,均认为去河上游的螺蛳滩(小名叫柜子岩)摸螺蛳较困难,便决定先去农户家吃午饭。经询问当地老百姓得知到达柜子岩的路后,其中10人走路到达螺蛳滩上游河坝“摸螺蛳”,其余人员去了农户家吃中饭。因河流部分地段水渐深形成水塘无法通过,被告曹某、死者张某找到被告官某,经协商约定,由官某用其自家平时生产生活所用的三板船(仅能用于运输家庭生产生活物资的渡河工具)将一行人呢用船渡到柜子岩,渡船费用为50元。当船渡到第三个水塘时,被告官某先将三名女孩用船渡过后即返回渡第二批人员,其中包括死者张某等共三人,另外四人先后下水,决定游泳过河。在游泳中,因河流形成漩涡,四名游水者有人出现险情,高喊“救命”。在水中,四人在互救或自救。此时船也到达游水者附近,在摆渡过程中翻船,张某溺水身亡,其余人员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兰某在网上发帖邀约自助游,从发帖的内容看,参入者只是松散的关系,无具体分工,也未公推兰某为组织者,且未参加“摸螺蛳”活动,对张某的溺水身亡并不知情,其本身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官某明知其三板船只能用于家庭生产生活运载日常用品,却同意收取50元租金载三人过河,有重大失误;死者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参与自助游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当预知,且应该知道该船不能载客,却与他人联系该船导致溺水身亡,本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同坐该船的另两名被告,应预见三人乘坐仅能运载日常生活用品的三板船有危险而仍乘坐该船,另四名被告在游泳过河中出现险情,在自救或互救过程中,对可能对三板船造成危险,故7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共计24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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