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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平价商店 禁售无标识农产品

     本报讯(记者 蒋安春)日前,我市出台《河源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物价部门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一律实行农产品质量标示管理,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

      《办法》明确要求,平价商店必须履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台账、实行进货查验制度和农产品质量标示管理等十项职责,并规定,平价商店应当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质量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批量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采用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示产品名称、产地、销售者名称等内容;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挂标识牌、标识带、标识说明书等形式标示前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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