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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衷心希望《记者帮办》能成为本报与广大市民、读者沟通的桥梁,帮办记者将耐心倾听您的诉求,听取您的诤言,百分百努力沟通四方,唤起关注,帮您达成所愿。
我们将《记者帮办》栏目的开设,看作是本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闻“走转改”的一项工作。做有温度的新闻,办一份反映群众呼声、传递百姓心声的报纸,我们一直在努力!我们更离不开您的支持与关注!
水费违约金216 元怎么来的?
市民求助:市民陈先生反映,他将自己位于红星路的一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出租人在去年10月份上旬退房后该房一直没人居住,剩下10月份的水费也没缴纳。今年2月18日,他去缴纳水费时,发现用水270 多方,产生违约金216元,加上污水处理费共计缴纳了793元费用。随后,陈先生找到先前的承租人梁先生进行核对,得知梁先生上次缴纳去年8、9 月份两个月的水费累加才53 元。
为此,陈先生甚是疑惑,是什么原因导致10 月份产生了200 多方水,216 元违约金又是如何产生?收费的依据又是什么?
记者帮办:对于陈先生的疑惑,记者采访了自来水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对方回应,陈先生房子产生的200 多方用水问题可能存在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没有关闭水龙头或者水管发生漏水;二是水表损坏。产生的216 元违约金主要是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粤价〔2001〕89 号文件《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户应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在接到水费通知单15 日内缴费,逾期缴费者每日加收5‰ 的滞纳金直至按规定停止供水。然而,记者在陈先生的水费卡“注意事项”上发现,滞纳金按应收费的1%每日计收,欠费超过两个月不缴费者作断水处理,所欠水费及滞纳金仍应补缴。这与文件规定的每日加收5‰发生矛盾。另外,记者还了解到,2004 年11 月,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了修订,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 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 的滞纳金”的规定。至今我市还在收取违约金,依据是什么呢?
市自来水集团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收取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约束用水户主动按时缴纳水费,户主如对违约金有异议,可说明是何原因导致未按时缴费,公司视情况减免。随后,该负责人给陈先生免去了216元的违约金。
昨天上午,自来水公司派人到陈先生家中对水表进行了核查,发现水表并无异常。对产生如此多的水费,自来水公司客服部的吴经理表示,这费用只能是陈先生自己缴纳。
帮办记者 梁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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