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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设最低消费市民可举报

 

设置“ 最低消费”一直被视为餐饮行业顽疾,相信大家在外就餐时,都曾遇到过“低消”的烦心事。不过,这个现象将有望得到改观,从下月1 日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办法》提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餐饮企业如果违反规定,最高罚款3 万元。届时,推翻“最低消费”将有规可依,消费者如果在消费过程中,再遇到商家有 “低消”行为的,可以大胆对商家说 “NO”,并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市民 吃不完也得继续“点”

“在外就餐,遇到包间设有最低消费时,就算吃不完也要点够那个数。”在某单位上班的邱女士说,她一个人在市区居住,极少下厨,各大餐饮店也就成了她常出入的地方,在用餐的过程中经常遇到 “最低消费”这个条款。

邱女士说,前几天,她和几个好朋友到“东南亚风情”吃晚餐,为了凑够“包间”费,她点了一大桌子吃的,吃完还剩下不少菜,只有打包回家。邱女士告诉记者,她不喜欢在餐饮店的大厅吃东西,基本上都选择“包间”,但是大部分的“包间”都设有“最低消费” 标准,明知道吃不完那么多的东西,但为了不白白浪费“包间”费,只有拼命地“点”。

说起“最低消费”问题,市民赖先生说,他也遇到过这样的烦心事。上个月的一天晚上,赖先生与朋友去“拾号咖啡”吃东西,当时,他向服务员要了一个“小厢房”,当吃完东西来到收银台准备结账时,工作人员告诉他,点的东西不够厢房的最低消费标准,问他是否需要打包一份东西带走。赖先生说,当时,他又不想把钱白白送给商家,于是选择购买一份饼干打包。

大型酒店 普遍不设“包间”费

昨日,记者对市区多家酒店、餐馆进行了走访,了解到市区大型的酒店的“包间”普遍没有设置“最低消费”,不过在酒店的大型宴会厅举行婚宴、生日宴等酒席时,虽然没有要求一桌酒席要达到多少钱,但有要求必须达到一定的“围数”。

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打电话咨询用餐“包间”事宜,红星路鑫华酒店的工作人员表示,酒店设有大房、小房,可以按照人数来选择“包间“的大小。对于“包间”有没有设置“最低消费”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酒店从来没有设置“最低消费”,消费者是吃多少算多少,不会另外收取“包间”费。

随后,记者就同样的问题对假日酒店进行了走访,该酒店相关负责人陈先生表示,假日酒店的中餐部“包间”,一直以来都没有设置过 “最低消费”,《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对他们来说没有什么影响。

记者走访市区多家大型酒店发现,虽然大部分的酒店都表示,他们的“包间”没有设“最低消费”,但对在酒店大型宴会厅摆酒席的 “围数”却有要求,他们一般都要求消费者必须达到一定的“围数”才能在大型宴会厅摆酒席。对此,某酒店负责人表示,“一个大的宴会厅能容纳六七十台餐桌,如果只有十来二十围,一围台只消费1000 元,肯定会亏本,因为每小时的电费就要六七百元。”因此,有不少酒店规定,要在大的宴会厅摆酒席,要达到一定的“围数。

中档餐厅 大部分存“低消”现象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虽然大型酒店、餐馆没有设“最低消费”,但市区的一些中档餐饮业仍有很多设有“最低消费”,其中,西餐厅的“包间”基本上都存在这个问题。

“大房最低消费是298 元,中房198 元,小房168 元。”普罗旺斯的工作人员介绍,“包间”设有“最低消费”,若选择在大堂消费则是点多少算多少,当记者问及理由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她也不知道原因,这是公司规定的。

和普罗旺斯相似,北方北风味连锁饺子城的“包间”也设有 “最低消费”。据该店工作人员介绍,在“包间”用餐,“最低消费”是 100 元。当记者询问在“包间”能不能按实际消费情况来结算时,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的包间费用算少的了,你怎么也能吃到100 元吧。”

随后,记者打电话到“拾号咖啡”,工作人员介绍说,该店包房消费分时段收费,晚上8:30 前,小房和大房“例牌套餐”分别为88 元、148 元,过了8:30,“例牌套餐” 分别是138 元、280 元。据工作人员说,小房可容纳四五个人,大房可容纳10 人左右。记者询问“例牌套餐”是否就是“最低消费”时,该工作人员笑称:“你可以这样说,但我们不能这样介绍。” 在走访中,记者还发现,市区的茶餐厅还存在收取茶位费的情况,商家对每个进店消费的客人都收取3元的费用。

律师 行政干预不如交由市场“做主”

就餐饮行业设“最低消费”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缪素兰。缪素兰表示,餐饮企业开门做生意,是不能限定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消费者如果遭遇“最低消费”的限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缪素兰说,在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媒体查询时曾表示,餐饮业制定的“禁止自带酒水”、 “包间设置最低消费”不平等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缪素兰表示,“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抵制,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从长远来看,对消费者和企业来说还是好的。”缪素兰说,企业在目前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趋势下,都在回归大众和理性,不断转型升级,相比于“强制消费”,餐饮企业应更加关注顾客体验;而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更加理性,消费习惯也更加成熟,“一杯水坐一天”的行为会越来越少,因此,行政干预不如交由市场“做主”。

本报记者 戴湄 见习记者 刘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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