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所得税优惠 纳税10万以下减半
本报讯(记者 黄冉)日前,记者从市地税了解到,我市已贯彻实行中央和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今年起至2016 年底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的企业,其所得税减免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据悉,地税系统本次再度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企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企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均纳入到政策范围中。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向税务部门另行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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