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报讯(记者 刘曦)日前,记者从市政府出台的《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我市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明确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 年,且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办法》提出,要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原则上属于地方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 年,且不得重复设立。
同时,专项资金应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在遇到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预算执行率低、连年结余,或使用规模太小且使用效益低下,或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时,市财政部门在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要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上,《办法》提出,要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特别在支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专项经费资金上,应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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