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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出台规定 新建工程竣工验收防雷电装置须合格

本报讯(记者 谢素婵)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规定》明确,各级单位应将气象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设施和各类电子信息系统,按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要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或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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