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本报讯 记者 张涛 日前,我市发布《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规定》,规定明确,凡在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责任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因产业调整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报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由市政府批准。
记者了解到,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权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评估价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只含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等值置换土地。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规划重新确定土地用途后依法实施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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