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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 可申请分割产权

本报讯 记者 谢素婵 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日前,我市印发《河源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和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提出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新建和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均可以申请分割产权。

在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方面,《办法》规定,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在已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方面,《办法》指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不进行产权分割和出售转让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可以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 年为限,5 年期满及涉及出售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新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办法》提出,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要进行资格认定。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运营单位应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自身或合作单位已经建设运营过1 家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1 年以上;属企业单位的必须是注册资本在1000 万元以上,属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500 万元以上。孵化器建设项目规划还必须具备市级孵化器认定的“五有”条件,其中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 平方米,并与不少于10 家科技企业达成进驻意向。新建和已建的项目要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才能申请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含再次转让)方面,《办法》提出,首次转让的对象应是入驻该孵化器并租用其产业用房满1 年以上的科技企业;该产业用房的产权转让后,如需再次转让,再次转让的对象必须承诺按原房屋用途使用该产业用房1 年以上,且在用满1 年后方可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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