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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5 人因“12·13”粤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被处分

本报讯 记者 刘曦 昨日,南粤清风网(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主办)发布消息,通报了粤赣高速公路和平路段“12· 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处分情况。经查,有17 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其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工作人员12 人。我市5 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 人进行诫勉谈话。

据悉,2014 年12 月13 日02 时 13 分,粤赣高速公路30 公里+300 米路段(河源市和平县上陵张仙塘大桥)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 人死亡、3 人受伤,6 车及车上货物不同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 1264.3 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成立调查组,省监察厅参加了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对相关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进行追究。事故调查组还积极协调河南、福建等省有关单位对有关事故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经查,有17 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其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工作人员12 人。在对相关监管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中,我市有5 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2 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 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有1 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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