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知识问答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有哪些基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 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哪些业务适用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范围?哪些业务不适应?
(一)适用的情况
1、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2016 年5 月1 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以下用途的:
(1)用于新建不动产。
(2)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
(二)不适用的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3.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抵扣方式有什么规定?
(一)取得于2016 年5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处理?
(一)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发生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注销税务登记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一)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不动产改变用途如何处理?
(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二)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报记者 黄冉 通讯员 贺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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