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者能以个人身份参保了
本报讯 记者 谭兴孚 通讯员 李定佳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自5 月1 日起,我市正式执行广东省出台的《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新《通知》将惠及我市万千民众。省内城乡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实施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具有广东省城镇户籍,才能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而《通知》实施后,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放宽,本省无论城镇或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 周岁、女55 周岁后取得本省户籍的人员),只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都可在户籍地参保缴费。
新政还进一步打破了省际的区域限制。根据《通知》,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已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 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累计满5 年的,可在广东省内最后参保地参保。
此外,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悉,《通知》还首次明确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年龄偏大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 45 周岁、女年满40 周岁之月至《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保局申请一次性缴纳未参保时段的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118 个月(从2006 年7 月1 日起至本通知实施时间即2016 年5 月1 日止)。
目前,我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是2408 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 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地或最后参保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凭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社保部门参保缴费。
举个例子,王先生到今年12 月50 周岁,之前一直没有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那么,按照上面政策,针对其45 周岁之月(2011 年 12 月)起至今年5 月这段时间,王先生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一次性补缴52个月。
那么,根据一次性缴费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的公式,王先生一次性缴费额=2408 元×20%×52= 250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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