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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市区水价每立方米涨0.08 元 10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记者 戴湄 见习记者 杨容 日前,记者从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市区水价将上调,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将上调0.08 元。新价格从10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和六届 49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 14 号精神,经六届61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调整市区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由原来第一级1.08 元/立方米、第二级 1.62 元/立方米、第三级3.24 元/ 立方米调整为第一级1.16 元/立方米、第二级1.70 元/立方米、第三级 3.32 元/立方米。居民生活合表用户用水价格(即阶梯水价的综合平均价格)由原来1.12 元/立方米调整为1.20 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来1.55 元/立方米调整为1.63 元/立方米。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中“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的价格分步实施:2016 年10 月1 日(用水量)起,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1.38 元/立方米,经营服务性用水价格调整为1.78 元/立方米;2017 年1 月1 日(抄见水量,即 2016 年12 月1 日用水量)起,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统一按1.63 元/立方米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由原来2.51 元/立方米调整为2.59 元/立方米。

此外,其他优惠政策及居民用水量基数等有关事项仍按《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市区供水价格并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其中,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每月每户用水量10m3内(含本数)的免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价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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