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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公开募捐不能太随意 需经市慈善总会许可

本报讯 记者 张涛 “如此募捐善款妥不妥当?法律允不允许?”昨日市民黄先生来电称,近日在参加一些徒步野外活动时,看到一些单位的志愿者拿着爱心募捐箱在募集资金,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市慈善总会相关工作人员昨日也表示,包括单位、村(居委会)在内及其以上的部门公开募捐善款活动,需经市慈善总会知晓,并要明确告知善款的用途。

黄先生告诉记者,前几天,他参加了一次徒步野外活动。在活动启动仪式上,他看到一些身着志愿者服饰的现场工作人员拿着爱心募捐箱在进行募捐,爱心募捐箱上只写有两家单位的名字,并没有见到“市慈善总会”的字样,认为此举不妥当。记者接到黄先生报料后,采访了市慈善总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此爱心募捐活动并不知情。这名工作人员说,根据今年9 月1 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要在街头进行公开募捐,需要向市慈善总会说明公开募捐资金的用途以及确保善款专用等,并经市慈善总会同意。据悉,这次《慈善法》规定的公开募捐,是指为公益目的而开展的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财产的行为。公益目的指以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简单来说,是为一群不特定的人进行公众筹款,则属于公开募捐行为。据悉,今年9 月1 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明令禁止个人开展公开募捐,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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