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大病报销可达8 成以上
本报讯 记者 杨容 通讯员 程子跞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于贫困人员和低保户、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2016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和20%,而报销比例高达70%和80%以上。
日前,市人社局发布了《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今年大病保险具体可分为一般人群,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三类。而大病保险的资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拨转,也就是说,市民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中已包含了大病保险费用,无需再另缴费用。
《通知》规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包括门诊特定病种项目),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一般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不包括住院起付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起付标准为2016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为2016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一年度内参保人只承担一个大病起付标准。
《通知》指出,对于一般人群, 2016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以上至5 万元(含5 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超过5 万元小于10 万元部分(含10 万元),报销比例为60%;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16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以上至5 万元(含5 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 70%;超过5 万元小于10 万元部分(含10 万元),报销比例为73%; 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 76%。对于特困供养人员,2016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上至5 万元(含5 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超过5 万元小于10 万元部分(含10 万元),报销比例为83%;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6%。
一般人群大病保险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2016 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 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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