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名义保障你的用电权利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2017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这是广东省首部关于供用电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广东省电力立法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条例》出台对我市供用电会产生哪些影响?会给我市广大居民带来哪些好处?“《条例》对规范供电设施的建设与安全,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河源供电局企业管理部相关人员表示。
适应电力发展新要求
《条例》的出台,具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性。我省电力事业近几年取得了长足进步,供电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电力服务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同时,我省电力事业也面临着许多复杂、棘手且亟待解决的问题。譬如,电网专项规划缺乏稳定性,各项规划之间不协调;供电设施建设矛盾突出,影响电网建设进程;供电设施破坏情况严重,保护形势严峻复杂;供用电管理不够规范,窃电情况日益突出,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违法用电现行有所蔓延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一定程度上制约供电企业的发展。《条例》的出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上述现实问题。
因此《条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更加注重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并相应明确了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对供电设施管理与保护的规定更加细化,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和精神。
为供电设施上“金钟罩”
《条例》在供电设施管理和保护方面明确加大管理力度,完善保护措施,防范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作出细化,并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开挖、施工等作业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电企业。规定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不得擅自搭挂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因路径等原因确需搭挂的,在线路建设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前提下,搭挂方与被搭挂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搭挂安全协议书。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高杆植物,且拒不排除障碍的,可以由供电设施产权人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确需修剪或者迁移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电力规划科学合理
在供电设施规划和建设方面,更加有利于供电企业开展电网建设。《条例》明确电网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确保与其他规划相协调。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住宅区、商业街区和产业园区等建设过程中应当预留供电设施位置。新建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受电设施建设规划。住宅区因供电能力不足需要增加或者变更公用供电设施用地的,由新增用电需求方提供用地。对供电设施建设工程,供电企业应当依法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在竣工后、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敝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供用电双方义务加码
《条例》在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方面,增加了供电企业义务,更加注重保障用户合法权利。明确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泄露、提供用户的身份信息、用电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和用电量等信息。供电企业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申请,应当对其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对用户查询其用电量、电费、电价、电量记录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供电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在用户临时用电结束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全额向用户退还临时接电费用。明确供电企业认为存在窃电行为的,可以采取录像、摄影、现场封存非法用电装置和保存负荷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其他监测装置记录等手段保留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供电企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居民用户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条例》明确,公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电企业负责定期巡视、维护和检修。并且,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供电企业对公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同时,对于那些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予以明确。例如,部分地区存在水产养殖户,大量使用增氧机、水泵等用电设备,一旦停电可能导致鱼虾死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类似水产养殖等对供电持续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了确保其连续用电,在供用电合同中就应当约定供电企业需要采取哪些供电保障措施,用户有义务自备应急电源等等,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法律责任清晰明确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供电企业、用户、行政机关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加严谨、细化。例如,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违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供电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出台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反映了广东电力发展实际情况,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广东电网公司积极参与立法工作的成功范例,将对广东省电力立法工作和广东省电力发展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本报记者 戴昉 通讯员 罗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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