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个人费率不变单位最低降至0.48%
本报讯 记者 杨容 为进一步 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人社部、 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近日,市人 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发 布《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 浮动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明确,在我市失业保 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 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 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个人缴费 费率仍按0.2%执行。该通知从 2018 年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 为5 年。
根据市社保局公示名单,我市 共有3493家用人单位将实行失业 保险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所执行 的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 之积”,其中基准费率按照0.8%计 算。缴费系数分为三个档次计算。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 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 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 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 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 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 或者等于140% 的,缴费系数按 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 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 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 费系数按1计算。
另外,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 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 数按0.8计算。
经过审核,市社保局确定了 我市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 人单位名单,共有3493 家用人单 位被列入其中。根据名单,包括 东源县农业局在内的6 家用人单 位执行费率为0.8%;包括源城区 埔前径背水力发电站在内的4 家 用人单位执行费率为0.64%;其 他的用人单位,执行费率均为 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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