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林地建驾校 三男子获刑又罚款
本报讯 记者 吴奕镇 特约记者 刘伟东 近日,龙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均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判处3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毁坏林地的植被恢复费用243520元。
2012年8月份,王某华、袁某华代表龙川县老隆镇月乐堂村村委会与杨某明签订合同,在该村十一号山兴建驾驶员培训中心。2012年底至2013年初,杨某明、王某华、袁某华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出资雇请工人和设备,平整月乐堂村十一号山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
经鉴定,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5.22亩,被破坏的林地均为省级生态公益林。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了林地毁坏,且数量较大,属犯罪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经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备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7日对该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日,龙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该案经法院审理宣判,3名被告人均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判处3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毁坏林地的植被恢复费用243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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