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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狗患,城市管理要从严再从严

近日,云南文山市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山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提出“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捉”“凡在市区内发现无人看管的散养家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城管、畜牧等部门均有权捕捉”“7时至22时禁止遛狗”等要求,被网友称为“史上最严遛狗规定”。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普通人如何自保或见义勇为而免于麻烦?对流浪狗哪些部门有管理权?这两个问题一直是犬类管理中的难点,文山市的通告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表态,给出的措施也很接地气。

但是,通告中“7时至22时禁止遛狗”的规定,还是引发了争议。虽然这项规定有不少网友表示赞成,但这种赞成,反映的只是基层犬只管理不足造成的社会情绪,而不能说明这种“一刀切”的规定真的合理。

要知道,公共事务管理必须达到多数人权益的最大公约数,而不是只满足特定群体的需求,而忽视其他群体的合法权益。“7时至22时禁止遛狗”,对于不养狗的人来说,自然极大地降低了遭遇危险的可能性,但对那些规规矩矩养狗、遛狗的人而言,他们正当合法的养狗权利无疑受到了侵害。

何况,“7时至22时禁止遛狗”想要真正落实,只怕也不容易。一方面,这个时间段太长,期待人们在大清早或者深夜出门遛狗,并不现实;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在这一段时间出门遛狗,谁来监督、处罚?同样是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继9月份发生在杭州的“网红遛狗不拴绳与孕妇冲突”之后,近日,类似事件又在杭州余杭区发生,而且情节更为恶劣。视频显示,狗主人把那位为了保护自己孩子而做了一个踢狗动作的妈妈徐女士,骑在身下用拳头击打。而就在几天前,我市市区东升路六巷,环卫工韩师傅又一次被同一家居民的狗咬伤,当时狗主人还放言:“咬到你了就过来拿钱,花多少钱我都愿意。”

这些因狗引起的恶劣事件,让我们无法回避当前我市在犬只管理方面存在的缺失。长期以来,不论在城市还是乡村,都有恶犬伤人事件发生,轻则致伤,重则致死。在赔偿等善后处置上,狗主人常常无法承担起与受害人所受损失相当的责任,更别说无主的流浪狗了。当单纯的道德说教无法阻止冷漠的养狗人时,人们自然希望立法和管理能够“从严”,以硬性规定倒逼养狗人勒紧手中的束犬链,并对流浪狗实施更严格的管控。在当下,从严管理的方向,可谓是一种社会共识。

如何从严,才能坚决杜绝被狗咬伤甚至咬死的悲剧?笔者认为,面对城市狗患,城市管理者就应当明确表态、坚定立场、严格执法,这既符合最广泛的公共利益,长远看也有利于养狗文明的发展。

笔者建议,可以参考酒驾入刑对遛狗不栓绳进行惩处。其实,遛狗不栓绳与酒后开车一样,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危害性。酒驾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导致非死即伤的严重后果;遛狗不栓绳同样会导致恶狗伤人、咬死人的悲剧。所以,不妨借鉴治理酒驾经验,对遛狗不栓绳加大处罚力度,保持高压查处态势,使遛狗不栓绳的后果(恶狗伤人、咬死人),不是“罚酒三杯”,而是巨额罚款和赔偿,并担负刑责,付出沉重代价,如此久久为功,“遛狗栓绳,文明养狗”就会慢慢成为共识。

狗是人类的朋友,正因此,文明养狗当成为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现实证明,仅仅依靠教育难以让文明养狗成为自觉行为,过低的处罚力度也不足以警醒遛狗不栓绳的养狗人,加大对违规养狗的处罚力度,倒逼文明养狗,是亟待落地的现实命题。

郑婷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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