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引荐人可获最高200万元奖励
施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项目引荐人可获最高200万元奖励
本报讯 记者 刘曦 日前,为进一步 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 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 引进更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落 户,我市制定了《河源市招商引资奖励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施行, 有效期两年。项目引荐人可得实际投 资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若引进世界500 强项目的,按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
该《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通过各 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 向,协助我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 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实现 项目落户并竣工投产或运营的项目引 荐人。项目引荐人包括商会、协会、专 业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 自然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项目投资方不列入该范围)。1 个项目只认定1 个首办引荐人或1 个 首办团队,由项目牵头协调单位会同 项目纳税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投资 方共同确认。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我市主导产业方 向,购地建厂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 际投入资金在1 亿元以上,租赁厂房 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在 5000 万元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5 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外币按当时汇率 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并在协议约定时 间内投产。项目须在河源市范围内注 册登记并在河源设立独立法人单位、 投资建设、经营、纳税。项目无法律纠 纷或争议。
对于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 金申报的,在项目投产后,对项目引荐 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年主营业务收 入申报的,按年主营业务收入1‰给予 一次性奖励;以年纳税额申报的,按年 纳税额市县(区)留成部分的10%给予 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其中,引进 世界500 强项目的,对项目引荐人按 上述奖励标准的2 倍进行奖励;引进 中国500强项目、主板上市企业、外商 投资项目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5 倍进行奖励。
落户县区的项目,如果项目纳税 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 引荐人已有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 低、不叠加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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