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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引荐人可获最高200万元奖励

施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项目引荐人可获最高200万元奖励本报讯 记者 刘曦日前,为进一步 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 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 引进更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落 户,我市

施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项目引荐人可获最高200万元奖励

本报讯 记者 刘曦 日前,为进一步 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 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 引进更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落 户,我市制定了《河源市招商引资奖励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施行, 有效期两年。项目引荐人可得实际投 资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若引进世界500 强项目的,按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

该《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通过各 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 向,协助我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 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实现 项目落户并竣工投产或运营的项目引 荐人。项目引荐人包括商会、协会、专 业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 自然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项目投资方不列入该范围)。1 个项目只认定1 个首办引荐人或1 个 首办团队,由项目牵头协调单位会同 项目纳税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投资 方共同确认。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我市主导产业方 向,购地建厂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 际投入资金在1 亿元以上,租赁厂房 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在 5000 万元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5 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外币按当时汇率 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并在协议约定时 间内投产。项目须在河源市范围内注 册登记并在河源设立独立法人单位、 投资建设、经营、纳税。项目无法律纠 纷或争议。

对于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 金申报的,在项目投产后,对项目引荐 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年主营业务收 入申报的,按年主营业务收入1‰给予 一次性奖励;以年纳税额申报的,按年 纳税额市县(区)留成部分的10%给予 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其中,引进 世界500 强项目的,对项目引荐人按 上述奖励标准的2 倍进行奖励;引进 中国500强项目、主板上市企业、外商 投资项目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5 倍进行奖励。

落户县区的项目,如果项目纳税 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 引荐人已有奖励办法,按照就高不就 低、不叠加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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