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 闲置土地将无偿收回
本报讯 记者 郑婷影 通讯员 欧阳志奋 黄志坚 今年2月1日起,河源市区累计闲置时间满两年的“烂尾地”,将有可能被市政府依法收回。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为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河源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实行,该《办法》适用于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有效期3年。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市项目用地保障方式必须由过去单纯依赖新增建设用地逐步向新增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并重的方式转变。”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有关负责人对《办法》的背景进行解析,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阶段,急需大量土地资源,在用地指标逐年减少的大背景下,单纯依赖新增建设用地方式将难以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同时,市区又存在大量需盘活的存量闲置土地。针对河源实际情况,《办法》对动工开发日期、土地取得价款、动工开发标准等未约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有关宗地指标进行明确界定,提出健全市区闲置土地工作机制,规范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将有效加快化解市区遗留闲置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该负责人提醒,我市正开展河源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即日起至2月1日,对企业自身原因(含政府与企业原因相互交织的)造成的闲置土地,可按照规定实行过渡性处置政策,按照土地价款的20%一次性缴清闲置费,限期开工建设。
《办法》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的宗地、动工开发时间、动工开发标准、土地价款等进行明确。按照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均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对政府原因闲置土地提出延长开工时间、调整利用条件、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等处置措施。对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明确了闲置土地具体认定和处置程序,其中,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使用权人要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缴清闲置费后,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给予一至两年的延建期限。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含延建期满两年),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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