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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工伤 共建和谐|职工发生工伤不能一次性领取所有工伤待遇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是否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所有工伤待遇?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按月发放,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有工伤保险基金作为保障的情况下,随着社会收入水平增加,工伤保险待遇长期支付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因此,相关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一次性领取。

长期待遇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是可以一次性领取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有两种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谢梦君 整理 黄海英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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