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可给予200元或500元奖励
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由16个条款组成,明确了工作目标;实施奖励部门;奖励对象和获奖条件;奖励的范围和形式;实施奖励的情形;违法线索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程序和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办法》明确,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由举报人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登记;对于跨县、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登记。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箱、来访或来信等途径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办法》,举报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及畜禽养殖废水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应申领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
举报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液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后经公安部门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同时,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按一宗案件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全部举报人平均分配;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举报人可以再次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需注意的是,出现举报对象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主体的详细地址的;未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效线索,只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举报人未留下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热点图片
- 头条新闻
- 新闻推荐
最新专题
- 春风轻拂三月天,巾帼花开别样红。在河源这片热土上,有这样一群女性——她们是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的“隐形战士”,是三尺讲台上的筑梦引路人,也是传递人间温情的志愿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