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殡葬管理 文明节俭办丧事 我市出台《河源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本报讯 记者 张涛 通讯员 莫善何 日前,我市出台了《河源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办法》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推广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办法》规定,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除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葬改革区外,本市其它地区划定为火葬区,推行火葬。
《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应划定节地生态安葬墓区,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墓位,积极推广小型墓、树葬、壁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办法》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
《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公益性、经营性等墓地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由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内,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规格、样式保持基本统一;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5%,推广使用卧碑。经政策允许土葬的遗体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经营性公墓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设,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等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墓穴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米,推广使用卧碑。
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应配套建设公益性骨灰堂,提供的骨灰寄存格位不少于经营性墓穴(位)总量的50%。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向所在地居民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安葬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或遗体(限土葬改革区),不得对外经营。
《办法》规定,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和2011年6月8日之前以非“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公墓,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公墓,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服务经营者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3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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