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起收费停车场要承担车辆保管责任 车丢了要赔
核心提示:
明年元旦起,收费停车场将要承担车辆保管责任,车主的车辆受损、丢失,可向停车场索赔。这是上个月29 日由省物价局出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中的规定,新《办法》将于 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市区,因为没有明确车辆与停车场之间的“保管”关系,时常引发丢车赔偿纠纷。新《办法》的出台,无疑对广大车主来说是一粒“定心丸”,相关车辆保管经营场所又如何看待?记者就一系列相关情况进行了采访。
新《办法》的出台将给停车场经营者带来较大压力。
现状:收费不赔的潜规则
“停车不负责保管”今年已被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列作“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该“规定”也一直是我市车辆保管场所的潜规则,有关车辆丢失赔偿的纠纷也不少。
案例一:钟先生在2003 年10 月买了一部长安牌面包车。自 2005 年起该车在陈某个人经营(未经工商登记办证)的城南停车场停放保管,按月支付保管费, 2006 年9 月26 日钟先生向陈某交纳了100 元保管费,立有收据,收据注明:“保管时间2006 年9 月20 日至10 月19 日。”然而,2006 年10 月7 日晚10 时,钟先生的车辆丢失。事发后,陈某并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双方走上法庭,钟先生终获赔偿。
案例二:2007 年6 月,市民杨波到兴源路某超市购物,将一辆刚买不久、价值3000 元的摩托车停在商场前的停车区域内,等买好东西出来后,发现停在商场前的摩托车被偷了。
杨波找到商场工作人员论理,对方称商场前的停车区域属于免费停车区域,即负责管理停车区域的工作人员没有向杨波收费,因此商场对失窃事故不负责任。
政策:明确停车场所负责任
新《办法》将打破这个潜规则。新《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多出“保管”二字,强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担负保管责任。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是:新增的第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介绍,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之诉,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先予赔偿,然后将向保管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车主:保障车主合法权益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表示,以前自己的车放在停车场内被刮,要求停车场赔偿,对方不认账。“车主要追究责任很麻烦,新《办法》实施后,能够更加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曾经发生过车辆表面被划花索赔无果的张先生对新《办法》的出台拍手称快。
但也有部分车主认为,新《办法》尽管规定了车辆在停车场丢失、毁损有责任追究,但责任的大小并没有明确。也有车主为免费停车是否也能受新《办法》保护提出疑问。
停车场:责任加大成本增加
记者走访市区几家停车场发现,多数停车场并不知道新《办法》的出台,听说要为车辆保管负责任,车辆保管负责人多数认为这可能将给停车场经营者带来较大压力。
“100 元一个月的保管费,要负责价值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车辆不受损,压力很大。”市区一家停车场所的负责人说,新《办法》确定停车场作为保管责任主体,那么停车场方面需要增加人力,加强保管责任,“成本压力将增大。” 另外,一些车主在停放车辆时很容易就将他人车辆刮花,如果没有找到“闯祸”车辆,只能由停车场买单。市区华达街一停车场负责人表示,随着新《办法》的出台,车辆保管费也将增加,因为毕竟今后要为车辆承担“风险”。
不过,有停车场经营者表示,停车场也许可以通过购买整体保险等途径,把赔偿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本报记者 俞冰传 见习记者 冷春玲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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