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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须先上牌再上路

      说是电动车、助力车,都是在打“电动自行车”的擦边球,外观和动力跟摩托车没啥区别。而与摩托车相比,电动车、助力车却不用上牌,不用驾驶证和买保险。日前,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对超标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车和助力车将于今年6 月30 日禁止销售,过渡至2015 年12 月 31 日禁止上路。

      明确电动车的标准

      你的爱车是电动自行车还是超标助力车?针对这一问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介绍,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就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主要技术标准应符合设计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电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同时符合以上各项技术条件的,认定为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据调查,目前,我市上路行驶和市场销售的大部分所谓的电动车,都是在打电动自行车的擦边球,不上牌、不用考机动车驾驶证和购买保险。这些车远远超出电动自行车的标准,给当前交通管理带来尴尬、难管的局面,也带来了治安隐患。我市下定决心,对超标电动车和助力车,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过渡处理。

      加强生产销售管理

      据了解,我市对电动自行车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市公安、经信、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对我市电动自行车进行全面、规范的管理。

      市质监、经信部门将对本地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生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当前超标电动车和助力车仍在市场销售,如何加强销售环节的管理?工商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严管市场销售。首先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督促各销售部门公开张贴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据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有关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另外,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必须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购买时,要如实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是否列入销售目录,如未列入目录将无法在我市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所销售产品《合格证》上必须标明该产品为“电动自行车”,不得单独以“助力车”“电动车”等名称代替。销售“ 助力车”“ 电动车”等应当告知消费者该产品不能按“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

      车辆上牌才能上路

      记者了解到,我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今后,我市将以省对外公布的为准,只有进入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方可在我市公安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牌证。

      当车主购买了电动自行车后,向县级以上交警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交警部门对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并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的电动自行车,实施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按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允许在非机动车道通行。今后,交警部门将严厉查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违规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管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交警部门将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

      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通报经信、工商、质监部门,一律严查严处。

      对未销售或已销售车辆通过非法改装、改型以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等行为的,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质监部门配合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车辆非法改装、改型后超重、超速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改装企业的责任。

      超标车将过渡管理

      当前,相关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不少车主已经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或助力车,这些车主该怎么办?

      针对当前我市已销售、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和助力车,我市采取过渡管理和临时登记管理的方式。即对已购买使用的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相关标准及认证的,按机动车纳入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牌证,具体操作办法将由市公安局制定。

      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的,采取过渡的方式,允许上路行驶至2015 年12 月31 日。在过渡期间,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对这类车实行临时登记,按照全省统一式样核发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标识只在本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至2015 年12 月 31日自行终止。

      而对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要求销售企业在6月30日后禁止销售。在限期内处理已进货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消费者举报或者检查发现过期仍销售的,将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从今年9 月30 日起,我市将设立超标电动自行车禁行、限行区域和路段。在过渡期间,应遵守相关的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本报记者 刁城邦 通讯员 马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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