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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政策4:2014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该项政策出台后,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 万元、低于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及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将成为新优惠政策的受益者。例如:某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8 万元,应纳税额为80000×20% =16000(元),假设2014 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仍是8 万元,应纳税额则降为80000 × 50% × 20% = 8000(元),企业因新政可减免所得税8000 元。

     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 万元的企业,逐步发展到6 万元、再到10 万元的企业,我国一步步扩大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其用意不言而喻。政策对减轻我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和创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河源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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