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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

本报讯记者 黄冉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从下月1 日起,市区管道燃气将实行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根据联动条件,若购气价格波动超过8%且时间达到6 个月及以上,燃气销售价格即可进行调整。

据了解,我市曾于2009 年出台过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试行办法,但由于管道燃气市场价格变动频繁,而当时的联动办法没有明确具体的价格升降幅度以及具体的计算方法,可操作性不强,销售价格往往不能根据购气的波动而及时调整。

据悉,我市新修订的《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下称《联动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将从下月1 日起正式实施。新的《联动办法》调整了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户、非经营性用户和经营性用户,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气、公用性质用气和工商业用气。价格管理形式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即现行各类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调整为对居民和公用性质用气实行政府定价,对工商业用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新修订后的《联动办法》设定了具体的联动条件,也就是当购进的燃气价格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定)价时间达到或超过 6 个月时,由市发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定调价程序进行调整。同时,《联动办法》还明确了进销价格联动的计算方式。

按照计算方式,假设现行管道天然气的购气成本为每立方米3.7元,连续6个月上涨平均达到每立方米4元(升幅8.1%)以上,就可启动进销价格联动机制,即销售价格相应增加进货价格的增加额0.3 元。由于燃气销售价格依其成本变动进行顺调,当购气成本下降时,销售价格也要相应下调。

根据《联动办法》规定,燃气实行进销价格联动机制后的价格调整,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调整结果实行公告制度,在网站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联动办法》还明确了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措施,对市区使用管道燃气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用气价格优惠20%,即按照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80%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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