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正式发布实施
●Ⅱ级预警(橙色)(300≥AQI 指数≥201):建议学校、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运动。
●Ⅰ级预警(红色)(AQI>300):学校、幼儿园停课,公务车封存50%以上。
本报讯 记者 刘曦 通讯员 黄佑添 张勇波 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河源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简称《预案》)于2014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实施。
AQI 达201以上为大气重污染
所谓大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 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按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可将我市大气重污染分为Ⅱ级(橙色)、 Ⅰ级(红色)预警。其中,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预案》规定,经预测,我市将发生持续24 小时以上300≥AQI 指数≥201(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AQI 日均值),但未达到Ⅰ级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我市将启动 Ⅱ级预警(橙色)。而启动Ⅰ级预警(红色)的界定是:经预测,我市将发生持续 24 小时以上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此外,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 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 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信息通过手机、媒体等发布
《预案》规定,预警信息公开包含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内容。
当出现大气重污染情况时,一旦达到预警要求,各级预警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发布,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预警信息的发布或解除,市指挥部办公室将在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的当天,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微博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次应急响应的效果评估报告。
河源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Ⅱ级预警(橙色):300≥AQI 指数≥20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哮喘病人、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人、孕妇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
2.建议学校、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运动;
3.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
4.出行时尽量避开交通拥堵地区;减少举办大型会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
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限制黄标车上路行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30%。
(2)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责令不稳定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污等。
(3)施工扬尘控制: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等。
(4)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停止露天烧烤等。
(5)重点监管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对不稳定达标或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进行停产;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6)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1)公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出行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2)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
(3)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产减排等。
(4)强化城市保洁工作,增加清扫保洁作业及洒水频次和范围。
Ⅰ级预警(红色):AQI>300
健康防护措施
在Ⅱ级健康防护措施基础上,要求学校、幼儿园停课,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带薪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中心城区实行机动车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封存50%以上。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对国控、省控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派遣督导员进行驻厂监管。
(3)每天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4次,洒水次数不少于6次;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4)加强城镇管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临时强制性停业等。
(5)有岸电的港区内所有泊船必须使用岸电,严禁使用船电,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6)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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