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东村务公开条例正式施行 严防"小官大贪"
核心提示:
村务公开是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我省也是中国较早出台村务公开条例的省份。但近年来,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不透明,征地不公开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成为激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新修订后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自今年 1 月1 日起施行,该条例吸收了我省10 多年来村务公开方面的经验,基层治理的透明度更高,村务公开的内容也更加细致。
昨日,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在谈到该条例时说,新条例赋予了基层村民“尚方宝剑”,可严防“小官大贪”,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基层民主治理。目前,我市正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村务公开。
公开内容具体化
记者了解到,由于近年来基层农村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新条例强化了农村基层惩防体系建设,列明多项必须公开的村务事项,以遏制农村基层腐败。这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对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公开,即要求公开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相对于2001 年实施的旧条例,新条例还具体细化了村务公开的内容。对此,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根据以往经验,基层农村干部的腐败与村务公开不到位、不规范不无关系,新条例的实施能有效防治基层腐败,推进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公开方式多样化
记者还注意到,对于一些条件成熟的村组,村民也可在网上查阅村务公开相关内容。新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村务,公布的内容应当一致。通过网络公开的村务内容保留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对于公开时间,新条例规定,需要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另外,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不少于十日,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政府高龄津贴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等相关事项应当保留六个月以上。
不公开请走人
据介绍,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删除了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公开事项。
条例显示,乡、民族乡、镇政府,县级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村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建议村民会议对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若发现村务公开中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公共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通过广泛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创建活动,我市村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市民政局表示,接下来将在此前村务公开的基础上,按照新条例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让村民明明白白。
本报记者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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