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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出台规范 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本报讯 记者 谢素婵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今年新修订的《河源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有关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根据《办法》,土地出让收支将全额纳入市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市国库则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办法》强调,市国土部门及各土地储备、开发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办法》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做了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5 大支出。土地出让收入在使用过程中,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此外,《办法》对相关部门的职能权利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违规拖欠、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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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农村房屋违建不予补偿

本报讯 记者 谢素婵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源城区和江东新区)农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日前,我市出台《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违法抢搭抢建的建筑一概不予补偿,坚决遏制“三违四抢”和 “漫天要价”行为。

《意见》对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工作机构、界定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中,建筑物类别分为家庭住房、祖屋、农业生产设施、其它类别建筑4 大类。《意见》指出,家庭住房要符合“一户一宅”规定,超出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和超出32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不得界定为家庭住房面积;祖屋指原为祖辈所建,现由其后代所有的年代较长完好的砖瓦结构旧宅。此外,建筑物权利人以2012 年市区农村户及现有房屋普查登记确认的权利人为准,家庭住房的权利人必须是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户籍在本村的本地村民或本地村民家庭户(夫妻不得分户)。市国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同类别建筑要按照国家不同标准进行合理合法补偿,违法抢搭抢建建筑则一概不予补偿,这不仅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还能够对 “三违四抢”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为市政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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