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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正式施行“新规” 将烈士子女等也纳入补助范畴

本报讯 记者 张涛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即将于8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的《河源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除部分补助标准有所提高外,“新规”还把烈士子女、部分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也纳入了抚恤定补优抚的补助范畴。

据了解,在原来2010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暂行办法》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主要为具有河源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部分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老人员”(老保垒户、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而“新规”中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范围则有所扩大,烈士子女、部分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也纳入了部分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之列,一并享受抚恤定补照顾。

据市民政局优抚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中一些补助标准也有所变动。如,对于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子女等,住院医疗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5%提高到50%,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住院医疗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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