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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两项工伤 保险待遇提高

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杨容 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提高 “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等两项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通知,从2016 年1 月1 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 元提高至 277 元。具体发放办法为:2015 年 12 月31 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 2016 年1 月1 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 年1 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 元伤残津贴;2016 年1 月1 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 277元伤残津贴。

此外,从2016 年7 月1 日开始,全省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 元/月调整至2016 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 月1 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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