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伤伤残津贴上调 津贴调整需补发部分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
本报讯 记者 杨容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2017 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从2017 年1 月1 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6 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5.5% 左右确定。市人社局目前正在开展此项调整工作,津贴调整需补发部分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
每人每月最少加发50元
此次调整对象为2016 年12 月31 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 2017 年1 月1 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2017 年1 月至6 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关于2017 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据介绍,经本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伤残津贴达到3270元,除了每人每月 71元的定额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还可再享受3.2%的定比调整。
此次调整对特定人群进行了倾斜。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7 年6 月30 日前(含本日)年满75 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 元,全年1200 元;在2017 年6 月 30 日前(含本日)年满70 周岁不满75 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 元,全年600 元。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将在9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486 元/月的,按照2486 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此外,2017 年7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486 元/月的,按照2486 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根据通知要求,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2017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各地要确保在2017年9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市人社局工伤科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已经在转发省厅通知,着手开展该项调整工作,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9 月底前将津贴足额发放到位。该负责人还透露,我市还将同时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目前正在请统计部门统计上年度市民人均工资,按照相关标准来确定调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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