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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孩不用再审批了

市民在办理二孩生育登记。

1 日起,生二孩不用再审批了,只需办理 生育登记!前日是省卫计委《关于生育登记 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实施的第一天,在源城区东埔街道办 公共服务中心,记者看到不少市民趁着《办 法》的落地实施,起个大早、赶着头趟来办理 二孩生育登记,感受新政策带来的便捷实惠。

根据《办法》,市民生育二孩无需再审 批,二孩和一孩一样只需办理生育登记,而 且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流程、材料和时限等 方面也更加简化、优化。那《办法》实施后办 理二孩生育登记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 前日,记者到东埔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 进行了实地了解。

5分钟办完二孩生育登记

家住长安街的钟小姐一大早便来到东 埔街道办公共服务中心,办理二孩生育登记 手续。钟小姐告诉记者,她的一孩已经生了 六年了,自从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她就开 始准备生育二孩,现在已经怀孕5 个月了。 看了网上对生二孩不需再审批的新闻后,她 就在新政策实施的第一时间来办理了。

把身份证、结婚证、生一孩时的计划生 育服务证等材料原件交给街道计生办工作 人员,填写生育登记表,工作人员对信息进 行录入核实,待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领取《广 东省生育登记证明》了。钟小姐从进到街道 办服务窗口,到办理好生育登记,前后只用 了5 分钟左右,“二孩登记手续简化后,现在 真是方便很多了,以前生第一胎的时候跑了 好多趟、盖了好多章才办好的”。

东埔街道办计生办工作人员表示,如果 之前一孩已经有了计划生育服务证,在怀孕 二孩后,拿原来的证进行二孩生育登记即 可,符合要求的便可登记。据悉,虽然《办 法》是从11 月1 日开始实施,但东埔街道办 一个多星期前,就已经更新了工作系统,按 新规开始办理二孩生育登记了,这两天都有 八九个人来办理二孩生育登记。

二孩不需审批但仍要登记

以往,生一孩时要办理计划生育服务 证,即大家常说的“准生证”是不可或缺的一 环。“准生”,意味着批准才能生育,但我市多 年前就已开始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计划 生育服务证也属于生育登记。市卫计局表 示,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对生育二 孩实行的才是审批制度,比如在“单独二孩” 时期,生育二孩就需要向卫计部门提出申 请,经批准后才能怀孕。

而此次《办法》则明确,从11 月起,对生 育二孩采取与生育一孩同样的登记制度。 不过,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类似 于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并据此享 受相关公共服务。对于孩子入户,市卫计局 表示,公安部门将有一个审查是否符合国家 政策的过程,如果是超生,违反了计划生育 政策,将通报给卫生计生部门进行依法处 理,但不作为入户的前置条件。

生育登记无需赶回户籍地

哪些人生二孩不需审批,而是实行生育 登记制度?根据《办法》,凡夫妻双方或一方 为我市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我市常住半年以 上的外地户籍夫妻,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 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记者根据《办法》对比后发现,一孩和二孩 生育登记的流程较此前确实更为简单。以往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需在生产之前进行,而现 在最晚可以在生育后半年内办理。以往需到 男方或女方户籍地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 生育服务证,而现在可以是男女方的户籍地, 也可以是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这 意味着,夫妇在外地工作,办理生育登记无需 再赶回户籍地。而所需的材料也作了简化, 今后,除其他材料外,办理生育登记只需提供 身份证和户口簿其中之一即可。

产假

合法生育子女产假达178天

自今年1 月1 日“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以 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二孩”政 策。据统计,今年1 至8 月,全市共出生二孩 1.67 万,二孩出生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 2400 人。有专家认为,随着生二孩生育登记 流程的简化,二孩出生人数将迎来高峰。

二孩生育的人多了,生育的产假也有所 增加。9 月29 日,我市开始执行新的《广东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条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 日 延长至80 日,多了50 天,即女性产假为:98 天基本产假+80 天计生奖励假(二孩以内)= 178 天。此外,在9 月29 日前依法生育且法 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可按新条例规定享 受178天的产假。

提醒

七种情况申请再生育仍需审批

不是所有人都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 的。根据《办法》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的, 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除了提供双方身份 证或户口簿、结婚证,还需要提供对应证明, 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获得办理机构出 具的《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后,才 能怀孕生育,而且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应由 本人办理,不能代办。这些情况分别是: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 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 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 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 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 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 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 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 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 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 育一胎子女。

本报记者 谢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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