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扶贫领域“问题直通车”制度 督促问题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本报讯 记者 张涛 通讯员 欧阳春霞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确保如期高质量打赢我市脱贫攻坚战,23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出了关于在扶贫领域实行“问题直通车”制度的通知,决定在扶贫领域实行“问题直通车”制度,将重大问题直接函送有关地方(单位)主要领导,督促问题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记者注意到,问题通达范围包括多个方面,涉及脱贫质量、脱贫攻坚责任、扶贫保障政策、扶贫资金管理、重点工作落实、纪律作风问题等,主要包括中央、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贫困户“八有”脱贫标准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的问题;主体责任、行业责任、帮扶责任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住房、教育、医疗、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扶贫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产业、就业、党建、金融扶贫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扶贫资金安排、拨付、使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巡视巡察、督查、审计、绩效评估、考核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以及存在违纪违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等。
据悉,问题来源渠道主要通过调研、督查、暗访、大数据平台分析、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及群众投诉反映等方式收集。问题通达形式则以扶贫领域问题“直通车专用函”的形式,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通过市委电子会务系统或市政府政务内网送达,发送日期即视为签收日期。“直通车专用函”抄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问题性质和分类,同时抄送相应职能部门。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直通车专用函”既是问题“诊断书”,也是扶贫工作“对接函”,更是脱贫攻坚战“动员令”。各级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直通车专用函”反映的问题,应当迅速督促整改。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一般”“严重”“较为严重“”三种情形,分别在7天、10天、15天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对问题特别严重确需延时整改的,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时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天。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直通车专用函”反映问题的工作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落实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移交纪委监委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将直通车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各县区、各单位年度扶贫开发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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