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河源市“红色名片” 《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郑婷影 近日,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源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
河源是中国革命策源地之一,是著名革命老区,全市革命旧址分布范围广、数量多、价值大、影响深远。为发挥地方立法引领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爱党爱国意识,擦亮河源市“红色名片”,河源市决定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革命旧址的保护工作。
据了解,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与保护规划、保护与管理、革命旧址的宣传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革命旧址保护名录的管理、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权利义务、维护修缮、加强革命旧址宣传教育、发展红色旅游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认定或者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和历史建筑的革命旧址的保护工作。按照条例,革命旧址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革命旧址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保持和呈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条例》特别明确和细化了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有关职责及权利,确保有关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做到权责统一。据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接受培训、查阅有关政策文件、参与制定保护方案、申请维护修缮经费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等方式支持革命旧址的日常维护修缮等工作。同时,《条例》也明确了新闻媒体和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及各级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责,使革命旧址的宣传利用包含更加广泛的主体,更具有操作性。此外,《条例》还专门对建立红色教育基地、开展红色旅游、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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